光泽:实行案件初审制度

  来源:福建省纪委监委网站   浏览次数:   2018-06-29 17:2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林书记,你单位移送的案件存在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反映不全,案由叙述不够详细,错误事实陈述过于简单……”近日,福建省光泽县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案件初审员蔡学斌在初审寨里镇纪委移送的案件材料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存在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纪委监委的审查调查工作,规范案件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有效规避审查与审理的矛盾,实现审查与审理的无缝对接,光泽县纪委监委实行案件审理初审制度,即办案人员在审查程序基本结束移送审理之前,从案件审理的角度先由县纪委监委确定的初审员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和定性上进行初审,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查漏补缺。

  “初审员应当认真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及时纠正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升整个审查工作质量……”“审核相关案件是否按规定履行本级纪委或基层纪委审批程序……”初审制度对初审任务和职责范围进行了相关规定。

  案件初审制度共3章19条,涵盖初审制度“总则”“任务和职责范围”“工作程序”等内容。

  “实行案件初审制度,能有效提高案件审理质量,及时纠偏纠错,同时也改变了乡镇纪委、派驻纪检监察组案件审理很难做到查审分离的尴尬局面。随着我县初审制度的深入推进,案件审理工作在执纪惩处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光泽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初审制度还规定,本委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组或基层纪委案件移送审理前,应当经领导批准将相关卷宗移送初审员审核,初审员就卷宗检查提出的问题,审查调查组应当及时整改、纠正;本委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审查组与初审员意见不一致时,报请主管分管领导召集研判会议决定,基层纪委审查组与初审员意见不一致时,报请联系片区监察室的主管分管领导召集研判会议决定。

  从初审员的“一审”,到县纪委监委审理室的“二审”,对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呈报拟了结的案件实行“两审制”。 如此,案件审理工作中,不论案件简单还是复杂,都严格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工作要求,聚焦审核把关,精准定性量纪。

  “从近期移送到审理室拟了结案件材料看,经过初审的案件质量有明显提升,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我们审理室的工作压力,同时为每一起违规违纪案件都办成铁案把住了‘第一道关口’。”县纪委监委审理室主任黄振飞表示。(光泽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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